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7018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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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劳动社会保险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