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7018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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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保险费征收分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