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51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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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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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修改)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承办机构 |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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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