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5103
权力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的或者建设单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 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 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人防办 承办机构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