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5103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的或者建设单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 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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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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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 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承办机构 |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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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