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51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管理;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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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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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承办机构 |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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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