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51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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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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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一)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承办机构 |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设计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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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