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5112
权力事项名称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一)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二)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
实施主体 市人防办 承办机构

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实施对象

设计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