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10051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人防工程赔偿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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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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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修改)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 ||
实施主体 | 市人防办 | 承办机构 |
市人防行政执法监察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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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