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1091001 | ||
项目名称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
审批类别 | 其他权利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气象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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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