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3704810391003 | ||
项目名称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审批类别 | 行政强制 | ||
子项 | 无 | ||
审批部门 | 市气象局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无 |
设定依据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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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