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3704810291004
项目名称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审批类别 行政处罚
子项
审批部门 市气象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传播或者拒绝与延迟按正常途径发布、传播天气、气候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备注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