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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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