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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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