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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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