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1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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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