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2616
权力事项名称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