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16 | ||
权力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