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6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作为商品菌种出售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农业部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试验用菌种及扩繁得到的菌种不得作为商品菌种出售。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2013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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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业局 | 承办机构 | 滕州市种子管理站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