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402601
权力事项名称 植物检疫费征收
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通过,1992年5月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第十九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植物检疫事业。

实施主体 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植保植检站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九条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费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植物检疫事业。

2、发改价格【2013】1494号产地检疫费,粮谷类按产值的 0.40%降为按产值的 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 0.45%降为按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 0.60%降为按产值的 0.45%收取。 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 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