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8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农业机管理条例》(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暂扣十日以下农业机械驾驶证;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应当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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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机局 | 承办机构 | 安全监察室 |
实施对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