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2808 | ||
权力事项名称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管理条例》(2005年3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章载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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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机局 | 承办机构 | 安全监察室 |
实施对象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