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0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或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或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或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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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族宗教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族宗教局 |
实施对象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