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00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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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族宗教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族宗教局 |
实施对象 | 宗教团体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