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012
权力事项名称 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违规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违规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非清真食品违规使用带有清真标识包装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民族宗教局 承办机构 市民族宗教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