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0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违规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违规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非清真食品违规使用带有清真标识包装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不得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九: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不得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第十:非清真食品不得使用带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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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族宗教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族宗教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