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1013
权力事项名称 非清真食品与清真食品未分开经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十一条:非清真食品摊位应当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民族宗教局 承办机构 市民族宗教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