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142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第353号令)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枣庄市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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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民政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