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501406
权力事项名称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1.《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鲁民【2002】73号):“……城镇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各地要根据省里制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把补助 标准制定得科学合理,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对象 安置地在滕州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