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501406 | ||
权力事项名称 |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鲁民【2002】73号):“……城镇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各地要根据省里制定的原则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把补助 标准制定得科学合理,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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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实施对象 | 安置地在滕州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