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5014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1、《兵役法》(1984年5月通过,2011年10月第3次修正)“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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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市民政局 |
实施对象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