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501408
权力事项名称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权力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依据

1.《兵役法》(1984年5月通过,2011年10月第3次修正)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实施主体 市民政局 承办机构 市民政局
实施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