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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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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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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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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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