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05
权力事项名称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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