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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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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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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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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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