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06
权力事项名称

煤矿企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