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07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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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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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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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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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