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07
权力事项名称

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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