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09
权力事项名称

水害未查清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及其责任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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