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09 | ||
权力事项名称 |
水害未查清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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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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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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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及其责任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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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