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顶水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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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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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 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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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及其责任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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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