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12
权力事项名称

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含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的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图件不齐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及其责任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