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12 | ||
权力事项名称 |
矿井未依照规定编制含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的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矿井防治水图件不齐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
||
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及其责任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