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13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按规定观测、分析、上报突水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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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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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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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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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