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14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水闸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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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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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七十条: 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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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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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