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15
权力事项名称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发现异常未采取防隔水措施进行掘进和回采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九十一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第一百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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