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17
权力事项名称

未依照规定使用探放水钻机探放水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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