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未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的,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未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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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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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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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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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