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0721
权力事项名称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移交生产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未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实施主体 市煤炭局 承办机构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实施对象

煤矿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