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07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突出矿井未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未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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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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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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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煤炭局 | 承办机构 |
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大队 |
实施对象 |
煤矿企业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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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