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005 | ||
权力事项名称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林业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