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005
权力事项名称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林业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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