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008
权力事项名称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林业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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