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011 | ||
权力事项名称 |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0号)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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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林业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