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018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订)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林业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