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020 | ||
权力事项名称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和在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二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除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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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林业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