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021
权力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林业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