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203021 | ||
权力事项名称 | 违反规定,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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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林业局 | 承办机构 | 林业局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