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203022
权力事项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实施主体 市林业局 承办机构 林业局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