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810300302 | ||
权力事项名称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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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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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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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粮食局 | 承办机构 |
监督检查科 |
实施对象 |
粮食收购者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备注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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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