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3704810300303
权力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主体 市粮食局 承办机构

监督检查科

实施对象

粮食收购者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流程图

 
联系地址:滕州市政务中心 滕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邮政编码:277500